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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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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姚雯/漫画

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张大姐左腿伤残,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让她陷入“赢了官司拿不到(búdào)钱”的困境(kùnjìng),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,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(gǎipàn)。近日(jìnrì),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(huífǎng)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。”

2021年1月,张大姐骑电动车(diàndòngchē)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撞倒并碾轧,导致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(shāngcán)。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(zérèn)。此前,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安装费、后续康复费等(děng)共计120余万元(yúwànyuán)。

同年6月,法院审理后(hòu)作出判决,认定张大姐(dàjiě)的损失总计(zǒngjì)为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(bǎoxiǎngōngsī)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

然而(ránér),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(de)12万元外,张大姐迟迟没有拿到剩余的赔偿款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,她发现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
“100万元(wànyuán)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(dào)底该找谁要啊!”2024年1月,张大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某区(mǒuqū)检察院申请监督。

受理案件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上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(shèlì)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就是保障理赔(lǐpéi)能力(nénglì)。而乙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,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等业务(yèwù)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(jūn)不符合法定要求。经查,截至2024年2月(yuè)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,被(bèi)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,并没有赔偿能力。

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运输企业之间的“行业(hángyè)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(xiǎn)能力,并不是真正的保险。然而,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贪便宜的心理(xīnlǐ),以“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”为噱头(xuétou)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告诉记者,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,更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”的困境。

民法典(mínfǎdiǎn)第1213条规定,机动车(jīdòngchē)发生交通事故(jiāotōngshìgù)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(bǎoxiǎnrén)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(huòzhě)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
该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(fúwùgōngsī)并非保险机构,所谓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王某(wángmǒu)承担(chéngdān)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。

2024年(nián)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提请,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(gāishì)中级法院提出抗诉,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。

目前,张大姐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张大姐2200元,直至(zhízhì)全部(quánbù)赔偿到位。

案件办结后,淮安市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车主群体开展(kāizhǎn)“警惕空壳统筹”专项普法(pǔfǎ),提醒车主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不是保险,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。

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(bǎoxiǎn)

第三者责任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一种(yīzhǒng)互助行为,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后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(àn)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(bǎozhàng),对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(jiāotōngshìgù)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,共同抵御风险。不(bù)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(jīnróng)监管部门的认可。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

本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业务时将“统筹”模糊(móhú)为“保险”,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。检察机关对原审(yuánshěn)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的判决依法监督,让侵权人依法承担(chéngdān)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张(zhāng)大姐的合法权益。

(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孟海洋(hǎiyáng))

(来源:检察日报·法治新闻(xīnwén)版 作者:管莹 张珍 李若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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